第一條 為了保證在用鍋爐定期檢驗工作質量,確保鍋爐安全運行,防止事故發生,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和《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是在用蒸汽鍋爐和熱水鍋爐的定期檢驗及檢驗管理的基本通則。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于承壓的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的熱水鍋爐。
本規則不適用于原子能鍋爐。
第四條 鍋爐定期檢驗工作包括外部檢驗、內部檢驗和水壓試驗三種:
外部檢驗是指鍋爐在運行狀態下對鍋爐安全狀況進行的檢驗;
內部檢驗是指鍋爐在停爐狀態下對鍋爐安全狀況進行的檢驗;
水壓試驗是指鍋爐以水為介質,以規定的試驗壓力對鍋爐受壓部件強度和嚴密性進行的檢驗。
第五條 鍋爐的外部檢驗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一般每二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一般每六年進行一次。
對于無法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應每三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電站鍋爐的內部檢驗和水壓試驗周期可按照電廠大修周期進行適當調整。
只有當內部檢驗、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均在合格有效期內,鍋爐才能投入運行。